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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势变更 时间:2018/05/10

■案件回顾

2016年4月1日,李某李某(甲方)与王某王某(乙方)签订了《租赁协议书》,李某将门面房一间出租给王某,租赁期限从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合同约定:第一年租金为150000元,第二年租金为162500元,第三年为175625元,第四年为189406元,每年租金按3月1日一次性付清,每年的前一个月为付款日期(30日前),如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达30天,则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每逾期一日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租金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逾期付款达45天的,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保证金,损害赔偿金为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解除租赁协议后甲方再出租时的租期损失和一切费用支出损失。合同签订后,王某向李某交纳了五万保证金,并按约交纳了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的租金。至2017年3月,王某向李某提出现在市场行情不好,同地段的其他门面都已经陆续降低租金,要求李某降低租金。双方就此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王某立即支付租金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全部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焦点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情势变更的情形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认为

王某主张市场行情不好,但并未提供足够的依据,且市场行情一般变化并不会引起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重大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础丧失时才可适用该原则。因此对王某辩称因市场行情不好要求降低租金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对李某要求王某支付租金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释义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客观上首先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该客观事实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

具体到本案,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使用出租房屋,在没有出现导致房屋不能使用的情况下,且合同没有约定房屋用途时,一般不能成立情势变更。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冀公网安备 131003020009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