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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认定恋爱期间的赠送行为? 时间:2018/05/10
市民李先生:我跟一个女孩恋爱多年,恋爱期间,给女友买过很多礼物,包括名贵时装、金银首饰等,每次购物时,都是女友看上了哪件宝贝,我就到柜台付款。因此,款单的签名都是我自己的名字。几个月下来,女孩却说对我没有感觉了,想要与我分手。我细数一下,自己竟然已为这个女友购置了近10万元的贵重礼物了。于是开始向该女友要求索回送她的礼物,那女孩拒绝返还礼物。我想知道,如果与女孩分手还能要回曾经送给她的贵重礼物吗?法律是如何认定恋爱期间的赠送行为的?
律师解答:
一般来说,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该权利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恋爱期间赠送礼物的行为属于无偿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对方没有约定何种义务,这点不同于以达到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彩礼,赠送彩礼如果不能够结婚是可以主张要回彩礼的。所以恋爱期间的赠与物一旦转移到受赠人手中,赠与即宣告完成,并且不能撤销,换句话说,礼物一旦送给恋人了,恋人就取得了该礼物的所有权,一般就不能再要回来了。综上所述,李先生无法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要求索回自己曾经赠送给恋人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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