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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车起争议,车辆该归谁? 时间:2018/05/10

事件:原告张大华诉称,其和张小华是兄弟关系,2013年,张小华借用张大华的指标出资购买了一辆机动车,由张小华使用,但张小华至今没有取得购车资格,无法完成过户,故为避免张小华继续使用车辆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要求确认涉案机动车归张大华所有,张小华返还涉案车辆。张小华辩称,不同意张大华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张小华出资购买了涉案机动车,车辆应归张小华所有。

 

  律师意见: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本案所涉车辆虽登记在张大华名下,但实际是由张小华出资购买并占有使用,张大华要求确认涉案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律师提醒】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判断其权属的标准是占有,而非登记。因此,在借名购车的语境下,机动车所有权证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虽为被借名人,但其仅仅是名义车主,实际车主应当是实际出资并占有使用机动车的人,即借名人。

但是,一旦因借名购车产生争议,在现行规定下,被借名人将面临小客车配置指标被收回、三年内不得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的风险,而借名人则将面临车辆因号牌被注销导致无法上路的后果。此外,即便没有诉讼发生,对于借名双方而言,借名人还面临着被借名人反悔不配合过户、借名车辆因被借名人的其他纠纷而被查封扣押等风险,而被借名人同样还面临着身份证件由借名人不法利用、因借名人逾期还贷产生征信不良记录、因借名人交通肇事需承担赔偿责任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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