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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同席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时间:2018/05/10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7日下午,被告湛某在下班的途中遇到驾车行驶的吴某之子,两人打招呼后一起前往A市区参加朋友聚餐。饭桌上,吴某之子与其他一起就餐的11人分喝了3瓶白酒,湛某未饮酒。饭后,由湛某驾驶吴某之子的车返回。行驶湛某家附近,湛某独自下车回家,任由酒后的吴某之子自行驾车回家。途中,吴某之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原告吴某认为,湛某某在聚会上对其子进行劝酒且自己并未饮酒,应当预见其儿子酒后驾车的严重后果,却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儿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吴某多次找湛某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为吴某之子本人。被告湛某未尽到劝阻及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明知吴某之子在就餐时饮用了大量白酒,属于不能驾驶的情况下,任由其自行驾车回家,致使其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应当对吴某之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事故的原因及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湛某对吴某之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湛某赔偿原告吴某因其子死亡产生的损失41940.15元。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

【律师分析】

依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当存在以下4种情形时,同席饮酒者都有可能承担责任:

一、强迫性劝酒。如果行为人在饮酒过程中存在反复劝酒、强迫灌酒、无节制斗酒等行为,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欠佳,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酒驾未劝阻导致事故。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共同聚餐者通常会被判令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亲友间因聚餐后酒驾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并不少见,共同聚餐者对彼此的人身安全都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即饮酒人之间应当承担适当的互相提醒、劝阻、照顾及扶助等义务,履行上述义务有瑕疵者都可能被判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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