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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货款出具的欠条如何认定? 时间:2018/05/10

2015年6月10日、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共发货500件,乙公司应支付货款6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6月25日前付清货款,但乙公司未如约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尽快支付货款,乙公司一直拖延不予支付,2016年10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的催促下出具了欠条:“乙公司截止至2016年10月15日欠甲公司货款60000元”,乙公司出具欠条后仍未支付货款,无奈之下甲公司2017年8月诉至法院。

   案件分析:甲乙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虽然乙公司出具了欠条且双方也未签订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仍然可以认定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因此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以欠条作为证据在2017年8月(即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至法院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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