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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才交代犯罪前科可否构成“坦白”? 时间:2018/05/10

案例:2016年4月,被告人孙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侦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孙某对自己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自己有前科的事实只字未提。庭审时,孙某当庭陈述其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查明,孙某于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外地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2年刑满释放。在此案中,可否认定孙某构成坦白?

 

律师意见:孙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坦白。理由如下:首先,所谓坦白,就是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的主体“犯罪嫌疑人”,即只有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属于坦白。因此,孙某在审判阶段供述自己的前科罪行,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坦白。其次,坦白的实质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受到司法机关调查、盘问或者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真实身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供述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在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2年刑满释放后在2016年4月涉嫌再犯有抢劫罪,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孙某虽如实供述自己抢劫的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前科情况,影响到司法机关对其的量刑,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也不能认定其构成坦白。综上,本案中不能认定孙某构成坦白。

 


冀公网安备 131003020009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