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 刑事
办案方式 诉讼
援 助 地 青海省泽库县
承 办 人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
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洋
【案情简介】被告人夏某与被害人李某的妻子索某保持长期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2月2日下午,夏某约索某晚上一起过夜,晚10时许,夏某与索某正在睡觉时,被李某发现,李某从窗户跳进房屋内,用狗棒击打夏某,夏某抽出压在枕头底下的匕首(一把藏刀)朝李某的左肩部和左侧胸部各捅一刀后,逃出房间。李某在受伤追赶夏某的途中倒地,被人发现时,李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被锐器作用于左侧胸部,刺破左肺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月3日,夏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外,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民愤较大,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情公诉机关将罪名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改为故意杀人罪。本案被列为当地重大刑事案件,为防止被害人家属过于激动,在开庭和宣判过程中,对法院周边的公路全部戒严,由交警、公安、法警、武警等相关部门全副武装对现场及附近进行保卫,周围聚集了上百人,旁听席上也是座无虚席,当地政府、检察院等领导以及新闻媒体都来旁听本案,并全程录像。
【案情分析】经阅卷,对本案的事实部分并无争议,对定罪方面存有一定争议,但不影响量刑,关于量刑方面,虽然被告人夏某虽然有过错,但被害人却采取暴力的手段解决问题,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用狗棒已经打到了其头部,如果继续击打,将危害其生命,夏某在被击打三次后为了保护自己拿出随身携带的刀捅伤被害人,逃出案发现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被害人采取暴力手段危及被告人的生命,被告人夏某为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采取了一定的行为制止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即使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也应当考虑被告人防卫的意识形态和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本案一审判决夏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评析】2014年7月14日,白律师刚刚到服务地,便被指定为被告人的辩护人,立即进入工作状态。由于本案的民愤较大,家属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辩护难度相当大。通过律师辩护,提出被告人当时行凶的意识形态和自首情节,并详细论证,虽然不是必然减轻刑罚的情节,但最终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给了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