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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某电器公司、某超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8/04/12

  案情简介:
  交通银行与某电器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电气公司借款3000余万元,用于购买家电商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后借款期限到期,电器公司未按期还款。交通银行未按时足额偿还债务,现索要本金、利息及相应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祁律师代表银行一方当事人发现,被告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态极其不佳,查封财产情况仅够支付诉讼费用,在此种情况下,祁律师认为不仅要赢得官司,更重要的是想尽一切办法将全部本金及利息查封到位,执行到案,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审判结果:
  最终,我方当事人赢得了全部胜诉的判决,并将全部债权执行到位,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冀公网安备 131003020009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