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兰某在被告某行廊坊分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6年11月30日,原告已将上述银行卡开通两个HCE移动支付卡并激活,卡号为6xxx8002xxxxxxxx797和6xxx8002xxxxxxxx805,2016年12月7日将上述两个HCE移动支付卡销户。2016年12月5日,原告通过卡号为6xxx8002xxxxxxxx805HCE移动支付卡转款人民币5000元,商户/网点号及名称为88774D05xxxxxxx普洱市某百货;通过卡号为6xxx8002xxxxxxxx797HCE移动支付卡转款人民币5000元,商户/网点号及名称为88774D05xxxxxxx普洱市某酒吧。2016年12月6日,原告通过卡号为6xxx8002xxxxxxxx805HCE移动支付卡转款人民币5000元,商户/网点及名称为74D05xxxxxxx普洱市某酒吧;通过卡号为6xxx8002xxxxxxxx797HCE移动支付卡转款人民币5000元,商户/网点号及名称为88774D05xxxxxxx普洱市某百货。上述转款发生时原告兰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居住。上述资金转以后,原告兰某已经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已受理。原告兰某将某行廊坊分行诉至法院,称因被告某行廊坊分行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原告兰某损失存款2万元,要求被告某行廊坊分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某行廊坊分行代理律师认为:
原告资金被转移系通过其手机绑定的云支付功能转走的,并非伪卡盗刷所致,原告资金损失与被告银行是否存在疏漏没有关系。原告银行卡是自主开通的移动支付功能,不是通过银行柜台开通,资金是通过原告设立的两个虚拟账户转出的,被告银行对此无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资金转移并非以实体银行卡接触交易方式进行,而是通过网络交易完成,本案原告兰某虽持卡居住在本地,但其所提交的受案回执并不能证实涉案资金转移系由他人在线盗刷所致,不能证实被告存在过错。
上一条:王某诉某银行借记卡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