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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等二十余人诉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8/04/12

  案情简介:
  陆某某等二十余人分别与地产公司签订《选房意向书》一份,该协议约定了房屋的位置、门牌号及销售单价,约定了陆某某等人应于小区项目开盘销售之日起七日内,携带意向书等材料至地产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剩余房款。我方当事人在交付了意向书约定的意向金后,在两年多的时间,被告仍未能取得五证,对于按时交付房屋更是无望。在此情况下,二十余位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一审、二审四次的诉讼过程。因原告法律意识淡薄,证据对己方诉讼请求十分不利,意向书在法律意义上属于预约合同,而非本约合同,意向金并非定金,不适用双倍返还的法律规定。在一审判决仅支持返还交付的意向金及同期贷款利率的情况下,我方为原告全力争取利益,最终得到了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近十万元损失以及支持了意向金部分的同期贷款利息的判决,远远超出了仅支持同期贷款利息的数额。代理律师在原告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冀公网安备 13100302000974号